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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途径
1.基于“延伸”制度的申请途径:
(1)直接或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在先申请日的12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直接提交申请;
(2)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欧洲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地区申请;
2.直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申请;
二、审查形式
1.基于“延伸”制度提出的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申请公告和批准延伸公告,1个月内未被上诉,即可签发注册证;若形式审查未通过,可以对申请进行补正再重新提交,无需实质审查;
2.直接向经济局提出的申请:形式审查通过后,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刊登申请公告,直至授权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同时也要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3.设计及新型注册在提出申请之日起计 30个月内,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向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实质审查申请,否则有关的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三、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 25 年。
四、申请语言
中文/葡萄牙语
年度 (申请日起) | 官费 |
|---|---|
| 2-3年 | 800/年 |
| 4-6年 | 2000/年 |
| 7-15年 | 8000/年 |
|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5年 | |
| 语言:中文、葡萄牙语 货币:澳门元 | |